近日,国家密集出台政策措施,相关专家积极建言献策,支持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全力保障民生供给。为方便企业查询应用,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中国奶业协会对有关材料进行了归纳总结,供企业参考。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开工难、用工难、资金难等问题给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利好政策有哪些?专家建议有哪些?帮助企业共度时艰之际值得总结:
一、用好重要利好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规定。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
(四)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规定。
(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七)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相关规定。
(八)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020年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为对冲逆回购到期等因素影响,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当日开展2000亿元MLF操作,期限为1年,中标利率为3.15%,较上期下降10个基点。
(十)多款金融货币支持政策
为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一个多月来,央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体现了货币信贷政策灵活适度的调控方向。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此举更是有助于引导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一步下行,推动企业融资成本下降,缓解疫情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冲击。当前,全国上下正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货币信贷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在服务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更多支持。
(十一)各方合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各级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
2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要求各银保行业金融机构及各银保监局全面落实五大方面具体十二项工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全力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领域企业的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加强科技应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比如,提高线上金融服务,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等。
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支持复工复产十条,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政策措施是:1、登记网上办理;2、实行告知承诺;3、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4、延长行政许可期限;5、加快标准转换应用;6、审慎异常名录管理;7、严查乱收费乱涨价;8、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9、减免技术服务收费;10、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2月1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 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迅速将党中央、国务院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落实到养殖业,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通知》提出五点举措: 一要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二要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 三要千方百计推进当前养殖业解困。 四要促进畜禽水产品产销衔接。 五要把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落实到企业。 针对养殖业当前饲料供不上、物资运不进、产品销不出、用工回不来等特殊困难,明确一系列特别支持帮扶政策,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养殖业立即复工复产。
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措施包括: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积极开展国际协调合作,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同时,通过12360海关热线和新媒体平台,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宣传海关各项政策及便利措施。
二、借鉴专家建议设法自救
政策利好,或解一时之困,或助我们一臂之力,但最关键的、最根本的是设法开展自救,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要借鉴专家建议(后续中国奶业协会将继续收集整理专家建议和企业突破提升的案例),开拓进取、创新求变,以最好的状态投入战斗,于困境中求生存,经受住考验,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一)一手抓防控,一手抓生产
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高于一切,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已经成为政治任务,一场硬仗,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参与。因此,作为企业更是要保障每位员工的安全,必须要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但目前在疫情防控的同时企业面临资金流、物流和人流俱断的风险,既要承担生产运转中断的影响,同时还要承担人力成本、保障劳动者权益,可谓是雪上加霜。因此在保障防疫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经批准的企业更要积极抓生产,要迅速或逐步恢复生产;没有条件的可利用这个时间,迅速开始总结思考,疫情对现有业务带来了冲击,但疫情过后会带来新的消费需求,这可能蕴含了一些新的机会。要善于找到问题和方法,从危机与变化中找到方向,修炼内功,与此同时也要积极寻求政府援助或区域自助,寻求多途径合作,积极做好各项复工复产准备。
(二)危机并存,积极寻求突破转型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京东、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企业积极思考探索新出路,势如破竹,高速发展,从当初的小企业发展成现在的国际性大企业。此次疫情也应给企业一些启示,“钉钉瘫痪”、“盒马爆单”等现象的背后,企业应该有所思考,疫情结束后,数字化办公、工厂智能化改造、智慧生活等或将成为新的社会需求,中小企业应树立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战略理念,与时俱进,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进行数字化转型,发展平台经济。探索建立“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的企业数字化运营新模式。
(三)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增强自身抵抗力
世事无常,风险和不确定性是我们生活的常客,更是企业经营的常态。这次疫情相信大家更是感同身受。表面上疫情是不可预测的,但本质上是潜藏已久的不被重视的“灰犀牛”。在这场抗疫战争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会倒逼我们的管理提质增效,这既包括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公共管理完善,也包括企业组织管理优化、人员选配高效等方面的红利释放,因此国家提出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同样的,企业也应如此,应以此次疫情为契机,逐步建立起包括标准化、可操作化流程在内的危机管理制度。如此,在突发事件出现时,管理者能够依据标准化流程应对,保证企业尽可能平稳运行。更重要的是,应将制度中举措在日常工作中真正贯彻,提高其可操作性,将“灰犀牛”消弭于无形,增强自身抵抗力和应对重大风险的能力,让企业发展有备无患。
(四)坚定信心充满希望报团取暖
面对疫情和企业的困境,信心比黄金重要,信心是一剂长效的疫苗。在大疫面前,要强化疫情统一领导;要坚守初心使命,不发国难财,艰难时刻,更要以好的产品赢得客户信赖;更要不忘社会责任,为抗疫贡献绵薄之力。
我们要充满希望,疫情的影响只是暂时的,是阶段性的,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大方向没有改变,社会繁荣稳定发展的大格局没有改变。
要积极向政府、行业主管或社会组织等力量发声求助,寻求理解。要同企业上下游合作伙伴积极沟通,互相帮助与支持,抱团取暖,共度时艰。
我们坚信,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行业组织和科研单位的精心服务下,在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取得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胜利。
(注:根据网络公开资料整理归纳,供企业参考。)
转自:中国奶业协会https://www.dac.com.cn//read/newxhdt-20022221281428710610.j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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